获悉,5月15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西北区域“沙戈荒”大基地配套电源短期平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其中表示,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完成市场注册的直流配套独立储能电站(以下简称配套储能),配套储能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市场。
市场成员方面,配套短期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侧主体和新型经营主体,发电侧主体包括接入西北电网,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直流配套火电、风电、光伏和光热。其中,火电、光热以机组为单位,风电、光伏以场站为单位,风光同场电站以调度控制单元为单位参与市场(以下火电、光热均简称配套火电;风电、光伏、风光同场电站的控制单元均简称配套新能源单元)。
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完成市场注册的直流配套独立储能电站(以下简称配套储能)。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区域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文件提出,经营主体申报容量与各报价段长度最小单位为1兆瓦,价格最小单位为1元/兆瓦。配套新能源单元可选择“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市场。选择“报量报价”时,申报要求同配套火电日报价。
若配套储能在市场集中出清后出现充、放成交电量不匹配的情况,为满足配套储能元件物理约束,安排配套火电配合平衡该部分电量。
(一)储能充电不平衡电量处理机制:若储能已出清的“放电量充电量x转换效率”,该部分充电不足电量安排在控制区下备用最小时段买电,按配套火电负荷率从低到高调用。该部分电量称为平衡充电电量,按照储能平衡充电价格结算。
(二)储能放电不平衡电量处理机制:若储能已出清的“放电量充电量x转换效率”,该部分放电不足电量安排在控制区上备用最小时段卖电,按配套火电负荷率从高到低调用。该部分电量称为平衡放电电量,按照储能平衡放电价格结算。
配套储能在控制区内部平衡后剩余的买、卖电能力可参与各类省间电能量交易。由于参与省间电能量交易产生的充、放电不平衡电量,处理原则同上。
储能平衡放电价格、平衡充电价格。储能平衡放电价格按照上月配套短期市场各经营主体出清卖电电量加权平均价格乘以本月各经营主体当月中长期卖电加权平均价的环比(月度)变动幅度执行,平衡充电价格按照平衡放电价格与各配套储能平均充放电转换效率的乘积执行。若上月未形成相关出清价格,平衡放电价格按照配套控制区各经营主体当月中长期卖电加权平均价格执行,平衡充电价格按上述方法折算。
原文如下: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