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促进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1〕411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年新型储能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2〕313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促进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提到,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从2021年起,原则上新核准/备案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此外,文件还要求电网企业与储能电站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在同等条件下确保优先调用储能设施,原则上每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250次。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市场交易,将电储能交易纳入现行宁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中,规范交易品种,明确价格机制。
《关于开展2022年新型储能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到,为鼓励企业投资积极性,给予自治区储能试点项目0.8元/千瓦时调峰服务补偿价格,全生命周期内完全充放电前600次在辅助服务市场中不考虑价格排序,优先调用储能试点项目。将储能试点项目纳入自治区新能源消纳补偿机制中系统调节费用优先支持范围,支持企业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各新能源企业要积极落实配置比例10%、充电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储能时长2小时的配套储能建设责任,按期完成项目投运,做好设备运行维护。对未按期投运的储能电站,本企业下新能源场站优先发电计划予以核减。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关于加快促进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22年新型储能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宁发改新能源〔2025〕459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规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关于组织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工作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现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促进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1〕411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年新型储能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2〕313 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