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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转独立储能!安徽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8-08 人气: 来源:<a href="https://fzggw.ah.gov.cn/public/22554241/150202111.html" target="_blank">安徽省能源局</a>

8月7日,安徽能源局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明确调用场景在发生以下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电力供应短缺或电源故障可能引发电网保供风险时;出现电力频率或潮流越限、电压失稳等风险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常规电源爬、退坡能力不足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时;新能源光伏大发时段,除新型储能外的省内外调节资源和手段用尽后,新能源消纳仍然困难时。

保供支持补贴:对独立新型储能2025年7月、8月、12月上网总放电量,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2026年1月、7月、8月、12月上网总放电量,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贴。鼓励新能源配建的新型储能通过技术改造满足相关条件后,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健全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机制,省能源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到安徽省能源局电力生产调度处电子邮箱:dianlichu2010@163.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8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做好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5年8月7日

关于做好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健全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调用场景

在发生以下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

(一)电力供应短缺或电源故障可能引发电网保供风险时;

(二)出现电力频率或潮流越限、电压失稳等风险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

(三)常规电源爬、退坡能力不足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时;

(四)新能源光伏大发时段,除新型储能外的省内外调节资源和手段用尽后,新能源消纳仍然困难时。

二、价格结算机制

(一)充放电价结算: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用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调用时间节点现货市场实时电价结算。

(二)保供支持补贴:对独立新型储能2025年7月、8月、12月上网总放电量,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2026年1月、7月、8月、12月上网总放电量,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鼓励新能源配建的新型储能通过技术改造满足相关条件后,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

三、做好资金结算

省电力公司按照“月结月清”的原则,做好新型储能充放电价和保供支持补贴清算,保供支持补贴暂从尖峰电价资金中列支。

四、实施期限和条件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间,如有国家及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2025年 月 日

资讯来源:<a href="https://fzggw.ah.gov.cn/public/22554241/150202111.html" target="_blank">安徽省能源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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